借贷宝联动警方年关“灭虫” 诈骗犯获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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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1-19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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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新金融使更多用户享受普惠金融福利。然而,也有个别犯罪分子,以私下支付高息、返利或其他诱骗方式,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借贷诈骗。有效打击诈骗犯罪分子,是平台风控能力的试金石。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了一起利用网贷平台借贷宝实施诈骗的案件,被告人韩志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根据法院公示的案件信息,被告人韩志科于2015年7月至9月间,冒用他人身份,利用借贷宝平台,在北京朝阳区等地,骗取钱财。被告人韩志科于2016年6月23日被民警查获归案。
据记者了解,另有部分案件尚处于刑事侦查阶段。借贷宝近日成立专门调查部门,汇集大数据、风控、催收、法务资源,与各地公安机关密切联动,全面打击平台相关的网络借贷犯罪行为,本次年关前“灭虫”行动取得重大成果,数个诈骗犯落网。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使得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导致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目的达到后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本案中张某明、谭某、杨某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罪状描述。
记者从相关法律解释中查阅,此案只是个案,诈骗行为与借贷纠纷有着明显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例如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按照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类案件的发生,给用户敲响警钟,记者在此提醒使用网贷平台的各位用户,民间借贷鱼龙混杂,投资有风险,借贷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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